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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新规出台后,互联网资管还有模式能做吗?

2018-08-14 09:21 栏目:政策解读 查看(4973)

互联网资管新规发布后

有人说,互联网资管已死

有人说,还有业务模式可行

今天,我们给你一个权威答案!

29号文的五大疑问逐一解析!

互联网资管十模式何去何从?

不废话,来看大队长怎么说!1

问题一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其中“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如何理解? “资产管理业务”又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所有具有理财或投资属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非持牌机构发行的)都不能做了?

大队长观点: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现在可以简称为“一行两会”,只有一行两会颁发的牌照才有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资质。这类牌照主要包括公募基金、基金销售、保险、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

互金领域所谓的“资管业务”与“大资管新规”中的“资管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有很大区别,互金领域的“资管业务”基本代指所有“非持牌”且“非P2P”的互联网理财活动。

在新规项下,除非通过一行两会颁布的牌照或P2P牌照设计产品,其他任何类型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全部不!合!规!

最典型的是以下两种:

问题二

“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这句话如何理解?线上非公开发行、线上非公开销售是否可以?线下非公开发行、线下非公开销售是否可以?

大队长观点:

纠结文字没有意义。如果持有一行两会的牌照,那么线上和线下的发行和销售都可以。如果不持有一行两会的牌照,那么线上一定不行,线下则根据牌照本身的监管要求执行。互金资管新规不对任何牌照在线下开展业务的资质产生影响。

另外,“私募类”牌照(如私募基金、信托、资管计划)如果试图通过“白名单”或类似机制设计“线上非公开发行”的产品,则必须通过“线上展示”+“线下签约”的方式进行。同时,有关“合格投资人”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必须确保满足。

问题三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如果金交所类的产品能够做到”非公开发行”和”符合金交所产品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可与互联网资管平台继续开展合作?还是说参照64号文的从严解释一刀切?

大队长观点:

很遗憾,针对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的监管自64号文开始实际执行的口径便始终是一!刀!切!

监管机关认为,但凡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则必然构成对64号文、31号文、38号文、37号文的违反。本次互金资管新规中“导流模式”被禁后,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合作空间。

金交所线下相关业务不直接受互金资管新规影响,在满足64号文、31号文、38号文、37号文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

问题四

好,引流金交所产品不能做了,那么引流其他产品(保险、公募基金等)还能做吗?实践中的前置直销模式是否可行?

大队长观点:

引流模式能否操作,把握两个要点,一看引流的最终产品是不是持牌的产品,非持牌就不行。二看引流是否采取前台页面跳转的方式(如H5页面跳转),非页面跳转就不行。

前置直销由于使用的是后台API接入的技术,因此一样属于不合规的模式。2013年证监会对这一销售模式的定性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已经不能继续适用。

针对非页面跳转类的平台,需要在6月30日前获得相应的资质,或将存量全部化解。

问题五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针对存量化解,是否要求底层资产本身提前清偿以实现线上投资人全部兑付,还是说只要把存量转出去就可以?如果可以转出去,是否一定要外部资金来接,集团内部来源合法的资金来接盘是否可以?

大队长观点:

化解存量应以结果为导向,确保线上不特定C端投资人不再持有产品即可,并不需要提前到期兑付。集团内外部资金接盘均可行,但唯独不能由其他互联网平台接盘。

十模式说完,大队长再告诉你点小内幕

=彩=蛋=问=题=

问题六

如果平台申请延期,最晚最晚要在什么时候清理完毕?

大队长观点:

清理大限是6月30日,目前没有任何平台获得宽限期。监管部门更希望平台尽量早于6月30日完成存量化解,以便后续开展现场验收和交叉审核。所以,赶早不赶晚吧!

问题七

“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

这条合理性是否可以商榷?P2P不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吗?

大队长观点:

醒醒吧,P2P备案真的是金融办一家说了算吗?央行(整治办)不点头金融办本来就不敢备案。至于新规的合理性,如果纠结这种问题还如何在互金圈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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